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128 号)、《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1〕105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和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并获批或以我校名义签订项目委托合同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
(一)纵向科研经费:由各级政府(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的科研项目经费,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协议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合作)、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所资助的经费。
(三)科研配套经费: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对相关纵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金额相应比例配套的经费。
(四)校级科研经费:学校自主安排列入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为每年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科研处、财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计处、人事处、后勤保障处、各教学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承担相应职责。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预算审核、组织指导、遴选申报、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绩效考核和科研档案管理,并会同财务管理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使用、备案等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管理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财务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晰,核算准确。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宗科研物资的招标与采购,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所用仪器、设备、 用品和所需的服务,超过一定金额,须按《吉林工商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负责统一管理。
(五)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的危险物品的审核、采购、登记、监管和报废核销。
(六)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七)后勤保障处负责科研项目耗用水、电、气、暖、修缮费及科研用房相关费用分担的测算、计量工作,落实学校科研间接成本的回收。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部门)是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责任,并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预算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任务书、合同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开支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八条 直接经费开支范围。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九条 间接经费开支范围。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即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对预算管理方式的要求不同,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横向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章 纵向项目预算制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预算制资金管理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实行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项目等。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经费预算需报所在教学单位(部门)、科研处、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除申请项目管理部门专项资金或合作单位资金外,有自筹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三)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原则上设备费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30%,超过比例需要提供合理说明。50万元以上的设备详细说明,50万元以下的设备费用分类说明。
(四)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规模、人数、内容等,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被测试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及签收清单,涉及个人隐私的,须经科研处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五)支出预算中间接经费预算按国家、地方政策和项目管理部门上限编制。
第十三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建设的情况,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批复后的经费预算,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学研究实际活动的要求,进行调整。
(一)直接经费中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学校根据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办理调剂手续。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防止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浪费。
(二)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变更申请并备案。
(三)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提出调减申请用于直接经费。
第五章 纵向项目包干制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包干制资金管理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使用“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外,各科目之间不设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包含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直接经费无需编制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自然科学类间接经费不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30%,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50%;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不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50%。
第十九条 绩效支出根据预算和项目进展及阶段性成效进行发放,绩效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项目开展过程中,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绩效支出额度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发放绩效余额,发放程序和学校其它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
(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二)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认定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如绩效费用已发放的,项目负责人须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承诺书》履行“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对所有经济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管理处审核后,将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及成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横向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没有具体约定的参照纵向项目“预算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包含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
(一)直接经费部分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研究过程中涉及预算调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二)间接经费不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50%。学校按照到款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余部分可作为绩效支出。绩效支出须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发放,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指标通过委托方验收的,所发放的绩效支出经费从课题组成员工资中扣回。
第七章 经费到款及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通知项目负责人携带有关材料到财务管理处开立经费账簿,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票据,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务处规定,履行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及时到帐,未到帐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要追缴票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的具体标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学校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经费支出必须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规定以及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条 直接经费支出管理
(一)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金额,提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的意见办理,对于允许自购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图书采购完成后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三)业务费中支出用于采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金额较高的材料时,达到大宗物资采购标准的,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用于材料支出的经费要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
(五)差旅费标准按照《吉林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参加会议支出差旅费的应附有会议通知、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异地住宿票据等;外出调研支出差旅费应附有调研说明,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主要是指为完成科研任务需要参加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参加会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出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参加会议天数、人数、次数、开支标准、范围和参加会议地点等。
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包括会议内容、日期、地点、天数、人数、经费来源和预算明细等内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不允许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用于来华专家费用支出,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等,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国的费用支出,需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
(八)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采取无现金方式支付,按劳务计税,发至个人银行卡账户。
研究生助研费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一般不超过0.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一般不超过0.5万元。研究生助研费按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在科研项目中按预算额度支出。
临时雇佣人员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用工计划、工资发放标准、签定劳务协议(约定劳动纠纷处理方案)并由科研处审核备案。
(九)专家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0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500-15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3.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标准60%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两天内:按标准执行 两天后:按标准50%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标准20%-50%执行 |
(十)科研经费支出时必须采取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
(十一)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十二)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合同预算无约定转拨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需与收款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职务发明、专利等)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资产所属权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四)项目立项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十五)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入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和学校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十六)学校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用不实票据套取差旅费补助;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随意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间接经费支出管理
(一)间接经费核定比例。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预算批复确定间接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上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间接经费核定比例按“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执行;学校配套经费、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暂不设间接经费。
(二)间接经费使用分配。
1.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到款经费的5%提取。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培育、学术交流、科研学习与调研、其他相关的科研管理活动。学校配套经费、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2.绩效支出。按照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组织下发绩效支出费用。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奖励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提取,并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进行合理分配。
3.房屋及仪器设备使用费。因开展项目研究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的消耗,学校从间接经费中扣除(为鼓励科研工作发展,除带有合作营利性质的项目外,学校暂不收取此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任务书(合同书或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它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申报项目经费转拨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协议)、收款单位的有效财务凭据(不限于支付款原始凭证),收款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个人、非合作单位或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转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科研处备案审核、分级审核制度。审核权限如下:
(一)单笔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经费支出1—5万元(含5万元)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5—10万元(含10万元)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处长依次审批。
(四)单笔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依次审批。
(五)按照财务和审计有关规定,在上述经费支付审批过程中须履行其他手续的,从其规定,数额巨大的,还需报请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出差的,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吉林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履行出差审批程序,选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款项的,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经财务管理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如有结余经费,且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的,自项目结项验收之日起两年(自然年)内,该项目组可继续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两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由学校统筹使用。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自立项年度两年内使用完毕,超期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回收。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活动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工作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出,由其继续完成或经科研处报主管部门履行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手续后,由我校在职人员继续完成项目。如确因研究需要转出经费的,要有转入单位的正式发票,并经我校科研处处长及主管科研副校长签批后,方可转出。承担项目的教师出国,不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在出国前向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代管说明”并报科研处备案,委托项目组其他教师代管项目经费,待批准后该项目经费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报告,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由科研处书面通知财务管理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委托方)的有关规定(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强化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审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及时提出审计结论,确保经费使用管理合法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推进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等的贯通协同,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检查质效。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预算和使用负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学校开展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纠正。
第四十二条 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审计情况、资产购置等信息,增加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背包干制诚信承诺的违法违规责任人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